泰国承诺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分别是专利、商标和版权。
一、专利
泰国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1992年对此进行较大的修改。该法保护发明、产品设计及药剂,泰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协定,在这些国家获得的专利适用于泰国。但泰国不是巴黎协定的签约国,该协定规定了互惠的知识产权保护。
1.专利发明
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三条:
●具有创新性
●具有发明性
●具有实用性
因此,下列行为不具备专利特性:
●在申请专利前已被大家熟悉的、广为使用的发明;
●在申请专利前,所设计的事项已在国内外的文件、出版物、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发明。在国际或正式的发明展览会上的展示,不在前面定义的范围之列,可在12个月内申请专利;
●在申请之前,此发明已在国内外注册了专利;
●一个发明有许多申请者。本规定不影响不申请统一专利的联合发明人;
●在其它国家已申请超过12个月的发明。
专利法规定下列专业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权利:
●病菌和其它自然存在的元素、动植物和动植物的提炼物;
●科学和数学规则、电脑软件、诊断、疗法、治疗人类和动物疾病的方法;
●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公共健康和福利的发明;
●专利产品的设计必须具有创新性,才能申请专利。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具备申请专利产品的性质:
●申请前,已被广泛应用或使用的设计;
●申请前,所用的图案已在国内外的文件或出版物中公开;
●与(a)或(b)中所述的设计相似的仿造物;
●不具备专利性质的产品设计;
●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产品设计;
●由皇家颁布命令授权的产品设计。
2.合格性
●发明者和设计者有权申请专利的继承人和授权人,必须签订书面协定,并有授权人和接收人的签字,而且在有关部门注册。
●在受雇期间,雇员和合同人的发明及产品设计,其专利权属雇主,除非双方另有协定。
●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人必须是泰国籍或允许泰国人在其国家申请专利的国家的公民。
专利持有者或申请者有以下权利:
●发明专利从申请日起有效期为20年;
●产品设计专利从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法庭审议专利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持有人是唯一具有使用专利发明和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权利的人。
●专利持有人是唯一有权利用"泰国专利"字样,或其缩写或翻译意。
●专利持有人可将其专利授权给其他人持有。
专利持有人可授权允许其他人使用,但受以下条件限制:
●专利人不得附加给接受人任何条件或限制,或引起不良竞争;
●在专利有效期过后,专利持有者不能要求授权人付费。
●任何与a条或b条的条件不相符都是无效的。
●任何协定或许可必须书面阐述并正式注册。
3.强制许可证
为防止垄断,防止专利技能被其他人用来制造或生产已具有专利的发明或产品设计。专利法46条规定:"在专利获准后超过三年或申请后4年,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申请此专利的强制许可证。如果申请时,当作此专利已没有法人代表,没有产品产出,或没有产出设备。
4.专利的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专利可以被取消:
●尽管专利被获准,任何对此有质疑的人或检察官都可上诉法庭对其提出质疑,取消其专利权。
在下列情况下,局长可要求专利委员会取消其专利:
●按50条规定发证后的两年,该许可证已不能提供许可证按46条颁发的许可证的条件。
●专利人在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时,违反第41条规定。
在此情况下,局长需组织调查并允许专利持有人和被授权人在30天内陈述理由。
5.国外专利
还没有在泰国获准专利的国外专利,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但国外专利的持有者或发明、设计权的享有者可与泰国机构合作进行商业注表,同时通过在特许协定上的契约义务得到相同的保护。由于国外专利、发明和设计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如第三机构未付外国专利的持有人而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或在泰国申请已在其他国家批准的专利不受民事或刑事起诉。对这类纠纷法律解决的可行方法是在各自的立法制度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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