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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国家旅游局北京办事处
关于对赴泰国旅游进行品质保证和监督的相关规定
为配合各出境游旅行社赶紧泰旅游的推广和宣传,帮助消费者选择高品质的旅游产品,针对目前中国市场上赴泰国旅游的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泰国国家旅游局北京办事处特制定了以下的相关规定和条款,对赴泰国旅游进行质量监督和品质保证,做到产品透明化、服务水准及价格合理化。
1、泰国当地旅行社和中国各旅行社必须是符合两国法律的合法经营单位,双方进行合作必须签定条款详细、责任和分工明确的合同书;
2、各中国旅行社在赴泰国旅游的宣传中,必须标明合理的价格及客人将会享受到的服务,并且在行程安排中详细注明每日的景点名称、下榻的酒店的名称、泰国当地旅行社的名称及许可证号码;
3、如果在赴泰国旅游的行程中要带客人去珠宝商店或是特别安排的购物场所即蛇药商店和皮货商店等等,必须在客人回国后一周之内允许客人因为质量问题无条件退货;
4、如果赴泰国旅游的行程为四到六天,只能带客人去一家旅行社指定的商店(如珠宝商店、皮草商店和药店)购物且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小时,其它时间可按自愿原则前往自由市场、百货公司或免税店购物;若行程为六到九天,可带客人去两家指定的商店购物(每个景点限一家)。无论去何处购物,都必须客人自愿为原则,旅行社不可以任何手段强迫客人购物;
5、泰国当地旅行社必须严格控制和监督自己的导游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职责,如遇客人投诉,泰方将负责相前事宜。若行程中安排有自费项目,必须在客人报名时事先注明各自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合理价格,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客人接受自费项目。
泰国国家旅游局北京办事处将会配合各旅行社推广高品质、价位合理的泰国旅游项目,使用泰国国家旅游局的标志在宣传中加以注明,同时协助承担相应的广告费用,并视推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由泰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国家旅游局共同对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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